全民公众讯(郑云霞 李麟善)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盗窃罪一案,张某、李某、刘某三人利用计量器以缺斤短两的方式收购农产品,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三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李某、张某、刘某三人在察布查尔县使用电子遥控称收购红花过程中,以减重实际物体10%重量的方式收购红花共计1吨,从中窃取被害人红花142.8公斤,非法获利12828.8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李某、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三人共同商议用减重方式收购红花,属于共同犯罪。归案后,3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金钱无人不喜爱,无人不去求取。但是求取钱财时,必须合乎规则、被社会允许、通过正当渠道进行。不义之财虽取之快捷,但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终还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吞下自酿的苦果。
法官普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财产被他人秘密窃取,而非自愿将财产转移给被告人,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法商贩在收购、销售商品时在秤上“做手脚”,通过缺斤短两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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