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力)近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2020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奎屯市某公园电动车停放处,拾得被害人董某遗失的黑色VIVO手机。在破解了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后,于2020年3月31日至4月1日,采用微信面对面收款、发红包、转账方式,将董某微信账户内6316.5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6316.5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钱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损失挽回情况、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意见等,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新时代的中国已基本进入无现金支付时代,电子支付给百姓的生活不仅带来极大的便利,对杜绝假币犯罪和传统型财产犯罪也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个人电子支付信息被不法分子套取、破解后,很容易悄无声息地转移被害人钱款,电信网络诈骗及新型盗窃对财产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法官提醒:
对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的密码及绑定的银行卡的密码设置要特别注意,并要时常更换,保护好手机的安全,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在使用电子支付时要特别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当你在拾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后应及时返还或上交有关部门,千万不要心存侥幸,甚至破解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的密码,转移他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内的钱款,这是盗窃行为!!!达到2000元就构成盗窃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