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 | 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习近平主席主持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并举行系列活动纪实
贯彻落实四次全会精神·年中看进展丨靶向发力纠治顽瘴痼疾

企业丢失员工档案,劳动争议惹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07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治讯(赵嘉雯)8月3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某公司丢失邓某员工登记表并拒绝重新出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邓某遂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1992年3月,原告邓某开始在被告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2011年7月,邓某离开某公司。邓某目前已届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没有企业员工登记表, 导致自己无法在退休时计算连续工龄,影响退休待遇;向某公司了解询问,某公司称应该是丢失了,但却拒绝重新为邓某出具企业员工登记表和邓某自1992年到2011年在某公司处就业的工作证明。此外,1992年到2002年期间,某公司没有给邓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邓某到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但通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邓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承认邓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邓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因2011年邓某已经提出辞职,与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上的劳动、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形成的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某公司承认邓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邓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邓某要求确认1992年3月至2002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邓某在2020年办理退休时才知道某公司否认与其的劳动关系,邓某向其主张权利,某公司对此无异议,故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判决:确认1992年3月至2002年邓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