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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来家里两次后金首饰不翼而飞,被识破后的操作绝了...

发布时间:2020-12-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这天,李女士发现自己收藏得好好的金首饰全都不翼而飞了,简单思索一番后,她将目标锁定在十天内来了家里两次的朋友小徐身上。

  李女士马上联系了小徐,然而,面对李女士的质问,小徐不仅矢口否认,还展示了一番令人啼笑皆非的操作:

  李:这两天就你来我家了,你说不是你偷的谁信啊!快把我的金首饰都还回来,这事就算了,不然我要报警了。

  徐:我不是小徐,我是小徐的妹妹,俺姐刚才喝药了,她说她不是那种人,不能偷人东西。

  李:……

  徐:俺姐想不开喝药了,俺爹拉她上延吉了,不知道能不能救回来呢。

  李:……

  但假装妹妹伪装自杀逃避责任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事实胜于雄辩。最终,面对李女士的质问、法律的权威以及内心的煎熬,小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看到小徐的态度,李女士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小徐的责任,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民事调解协议,小徐赔偿李女士一万五千余元。

  就算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小徐也难逃法律的惩罚。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徐涉嫌盗窃罪,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小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如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小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受害人对身边人疏于防范,嫌疑人对环境又较为熟悉,熟人作案往往更容易得手。在生活中,小心身边的“潜伏者”,对熟人也要保持一定的警惕,在相处的过程中多留个心,妥善保管财务,不给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

  (胡金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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