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王哲明)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7月某日,韩某闲来无事便在家中喝起酒来。酒后,韩某驾驶拼装的“四不像”机动车,由通化县甲村驶向乙村。20时30分许,行驶至通武线36公里720米公路处,左转弯驶入道路过程中与高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车上载有张某。此次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民警在三棵榆树镇某沟里将其抓获。经通化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行为,并且韩某是无证驾驶。当日22时44分,在通化县人民医院提取韩某静脉血液5m1x2支,经鉴定,韩某属于酒驾。2020年11月6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危险驾驶不仅危害他人的生命,更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在此,呼吁大家,切莫醉驾,安全驾驶!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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